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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保險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唐一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簡字第267號

原告
賴麗姿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曹雅慧律師
被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彭金隆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談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訴訟案件宣判前,停止訴訟程序。」更正為「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主文欄該部分所載部分顯屬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達泓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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