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地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李欣泰
- 訴訟代理人
- 范晉魁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紀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領有低收入證明,並獨立負擔患有退化性失智症之86歲高齡母親照護義務,且本案交通裁決事件所涉車輛實係由原告按月分期繳付車貸,為其賴以維生之唯一生產工具,原告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獲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又本件非顯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准許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佐,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現已由本院以115年度交字第223號受理,又由該案起訴狀所載內容以觀,聲請人所提該訴訟,亦非顯無理由,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