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簡字第267號
- 原告
- 賴麗姿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曹雅慧律師
- 被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彭金隆
- 訴訟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談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訴訟案件宣判前,停止訴訟程序。」更正為「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主文欄該部分所載部分顯屬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