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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訴願決定

因國家賠償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4 年再字第 2、39、53、54、55

             、59、65、66 號

再審申請人 郭俊良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 114年 5 月 16 日 113 年訴字第 200、237 號,以及同年 8 月11 日 114 年訴字第 17 至 19、23、29、30 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確定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訴願人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指原決定所適用的法規與該案應適用的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而言。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訴願法第 52 條第 3項授權訂定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 條第 1 項規定,應為不受理的決定。

二、再審申請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復申請再審,亦經該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再審申請人就臺高院的訴願再審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 111 年訴字第102 至 104 號、 112 年訴字第 111、125、126、234 號、 113 年訴字第 57 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此後再審申請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以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再審申請人主張本院 113 年訴字第 200 、237 號及 114 年訴字第 17 至 19、23、29、30 號訴願決定(下稱原確定訴願決定)顯有應適用訴願法第 2 條第 1項規定而未予適用的錯誤,對之申請再審(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歷次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新北地院以更換承審法官續審各該事件作為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續與再審申請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再審申請人不服附表所示原確定訴願決定而申請再審,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本件訴願再審申請書所表明的再審理由,雖主張原確定訴願決定顯有應適用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而未予適用的錯誤,然而未具體指出該決定所適用的法規如何與該案應適用的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的情事。依據前述規定,本件再審的申請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再審為不合法,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 梅 英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李 釱 任委員 林 俊 廷委員 程 怡 怡委員 吳 祚 丞委員 蔡 如 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號│  訴願再審案號    │原確定訴願決定案號  │   拒絕賠償決定案號     │
│  │                  │                    │    (拒絕賠償函)      │
├─┼─────────┼──────────┼────────────┤
│1 │114 年再字第 2  號│113 年訴字第 200  號│112 年度國賠字第 8  號  │
├─┼─────────┼──────────┼────────────┤
│2 │114 年再字第 39 號│113 年訴字第 237  號│112 年 9  月 12 日新北院│
│  │                  │                    │英文字第 1120001465 號函│
├─┼─────────┼──────────┼────────────┤
│3 │114 年再字第 53 號│114 年訴字第 17 號  │110 年度國賠字第 6  號  │
├─┼─────────┼──────────┼────────────┤
│4 │114 年再字第 54 號│114 年訴字第 18 號  │111 年度國賠字第 2  號  │
├─┼─────────┼──────────┼────────────┤
│5 │114 年再字第 55 號│114 年訴字第 19 號  │111 年度國賠字第 3  號  │
├─┼─────────┼──────────┼────────────┤
│6 │114 年再字第 59 號│114 年訴字第 23 號  │111 年度國賠字第 26 號  │
├─┼─────────┼──────────┼────────────┤
│7 │114 年再字第 65 號│114 年訴字第 29 號  │112 年度國賠字第 1  號  │
├─┼─────────┼──────────┼────────────┤
│8 │114 年再字第 66 號│114 年訴字第 30 號  │112 年 3  月 24 日新北院│
│  │                  │                    │英文字第 1120000458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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