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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號

返還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號

反訴原告
林宜榮
反訴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表人
林順斌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裁定「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該事件業已確定,依上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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