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9號
- 原告
- 李益嵩
- 訴訟代理人
- 李泰宏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 法定代理人
- 梁郭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19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欄位所載「法定代理人冬啟程」,應更正為「代表人梁郭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被告代表人冬啟程業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變更為梁郭國,經被告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