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號
- 反訴原告
- 林宜榮
- 反訴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代表人
- 林順斌
- 訴訟代理人
- 梁錦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裁定「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該事件業已確定,依上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