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代表人
-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因此,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則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隨條文公告之修正理由。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原告)在相對人(即被告)監所內執行有期徒刑,因相對人否准聲請關於英文函授、投稿新聞媒體等管理措施違法,聲請人提起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聲請人現服刑中,生活必需亦均仰賴年邁雙親接濟,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①聲請人關於上開管理措施違法之主張,已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為其依據,聲請人就本案非顯無勝訴之望;②聲請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之代理,律師已提出相關委任狀在案,經核閱無誤。
四、聲請人既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