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4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在相對人監所執行有期徒刑,相對人未依法將關於聲請人之公文書之收發予以登錄,致聲請人無法查閱相關紀錄,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登錄上開文書並給與收據,遭相對人否准,故聲請停止執行,請求依法登錄相關文書之收發,並給與收據。
三、本院審查相關事證及聲請人主張之內容,無法認定本件若不停止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聲請人現不在相對人監所,而無依其主張停止執行之必要,故聲請人之主張,乃顯無理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8、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