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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號

監獄管理措施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4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之監所管理措施,經申訴(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8年5月17日法矯署安字第00000000000號)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被告監所執行有期徒刑,對於被告之管理措施不服,經申訴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未申請包裹單為由,任意將家屬寄予原告之包裹退還,被告又自行將原告物品寄還家屬等管理措施違法。聲明:確認被告上開管理措施違法。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前述及書狀所載之管理措施違法,惟被告之管理措施係依監獄行刑法第69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等規定執行,或為維持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主張上情,乃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本件主張,於法律上無從支持,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管理措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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