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4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代表人
-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之監所管理措施,經申訴(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8年5月17日法矯署安字第00000000000號)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被告監所執行有期徒刑,對於被告之管理措施不服,經申訴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未申請包裹單為由,任意將家屬寄予原告之包裹退還,被告又自行將原告物品寄還家屬等管理措施違法。聲明:確認被告上開管理措施違法。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前述及書狀所載之管理措施違法,惟被告之管理措施係依監獄行刑法第69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等規定執行,或為維持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主張上情,乃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本件主張,於法律上無從支持,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