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行執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譚勇、陳樹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司行執字第44號 債 權 人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譚勇 代 理 人 陳樹鳳 鄭倩慧 債 務 人 江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其他所得(所得稅類別代號92分類),惟查第三人均設址於桃園市,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行政訴訟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