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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麗芳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110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減徵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因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而提起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應徵裁判費1,000元,而未據原告繳納。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1年度監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前揭裁定附卷可稽。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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