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30 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430 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少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少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少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少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