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耀然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耀然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9月7日經由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00年10月14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0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