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家暐
- 選任辯護人
-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8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張家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3月,於100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100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於100年8月17日對被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03號),由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84號案件審理中。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1月31日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前述情形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於本院101年1月31日訊問時表示請准被告交保等語,所執理由與前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所述相同,且未提出新事證,本院業於100年8月1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理由中敘明,茲不另贅析。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