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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馬培基楊惠如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家暐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8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張家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3月,於100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100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於100年8月17日對被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03號),由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84號案件審理中。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1月31日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前述情形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於本院101年1月31日訊問時表示請准被告交保等語,所執理由與前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所述相同,且未提出新事證,本院業於100年8月1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理由中敘明,茲不另贅析。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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