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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6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凃裕斗吳俐臻彭凱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陳煌仁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煌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煌仁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 元,由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31日繳納足額現金後(101年度刑保字第10100075號),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於本院101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戶役政連結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彭凱璐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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