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明宗
- 選任辯護人
- 許仁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82、2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明宗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鄭明宗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於102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4月19日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其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罪名雖非強盜罪,惟因檢察官及被告均已針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上字第31號上訴書及被告之上訴書在卷可稽,另檢察官所持之上訴理由仍認被告所犯為強盜罪嫌,是衡諸社會大眾一般認知,被訴重罪者,其逃亡之可能性顯然較高,依合理判斷,其逃匿以規避上訴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仍堪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