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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范乃中彭凱璐楊忠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明宗
選任辯護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82、2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明宗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鄭明宗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於102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4月19日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其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罪名雖非強盜罪,惟因檢察官及被告均已針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上字第31號上訴書及被告之上訴書在卷可稽,另檢察官所持之上訴理由仍認被告所犯為強盜罪嫌,是衡諸社會大眾一般認知,被訴重罪者,其逃亡之可能性顯然較高,依合理判斷,其逃匿以規避上訴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仍堪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楊忠霖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