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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瀞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炳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炳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判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6月7日業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書記官 李彥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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