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炳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炳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判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6月7日業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