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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8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瀞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28號
103年度易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雄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柏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28、2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勝雄及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張勝雄、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104 年12月17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4 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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