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2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易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昭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65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為103年度原東簡字第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廖睿芯告訴被告林昭仁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林昭仁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及被告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 日調解程序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3 年8 月1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