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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31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川富黃瀞儀朱貴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錦茂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志政
兼代表人
寶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代表人
楊素燕
上一人之代表人
蔡清棕
上一人之代表人
楊世明
上五人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林萬長

      羅裕峰

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就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5 項部分自白犯罪(其中錦茂營造有限公司被訴犯罪事實二㈠①②、犯罪事實二㈡①

②、犯罪事實二㈢、犯罪事實三㈠①④、犯罪事實三㈢、犯罪事實三㈤①②③、犯罪事實三㈥①②、犯罪事實三㈦①②;寶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犯罪事實二㈠①②、犯罪事實二㈡①②部分,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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