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東簡字第1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郭世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東簡字第1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刑案現場測繪圖」,應更正為「刑案現場位置圖」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世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陳世欽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猶未能警惕悔改,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冀望不勞而獲,而任意竊取他人之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併考量其竊取之物價值新臺幣3500元(見偵卷第5頁反面),暨其於警詢中自陳從事餐飲業、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東簡字第12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