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盧韻如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陳再生 群福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雅雯 上列被告陳再生因業務過失致人重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