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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蔡川富朱貴蘭蔡立群

附民原告  賴梅英

訴訟代理人
楊錦鳳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杰

附民被告  陳璽中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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