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仁隆
- 選任辯護人
- 葉仲原律師
- 被告
- 蔡承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羅仁隆之辯護人,係由被告羅仁隆自行選任,並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乙節,有刑事委任狀1 份在卷可按,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為「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顯屬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