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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5號

過失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盈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仁隆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被告
蔡承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羅仁隆之辯護人,係由被告羅仁隆自行選任,並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乙節,有刑事委任狀1 份在卷可按,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為「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顯屬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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