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馬培基、陳昱維、楊惠如
- 原告賴林清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賴林清蓮 兼上一原告 之 法定代理人 賴明香 原 告 賴山田 賴金操 上列四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劉春雄 員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上列被告劉春雄等因本院104年度原交訴第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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