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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馬培基陳昱維陳偉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明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告
廖國華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
被告
建霖土木包工業
兼代表人
林瑋臻
被告
吳明雄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本件被告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陳偉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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