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劉明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簡燦賢律師
- 被告
- 廖國華
- 選任辯護人
- 王舒慧律師
- 被告
- 建霖土木包工業
- 兼代表人
- 林瑋臻
- 被告
- 吳明雄
-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本件被告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