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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馬培基陳昱維陳偉達
  • 法定代理人
    劉明

  • 當事人
    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劉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廖國華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建霖土木包工業 兼代 表 人 林瑋臻 被   告 吳明雄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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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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