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劉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廖國華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建霖土木包工業 兼代 表 人 林瑋臻 被 告 吳明雄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