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東秩字第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郭世顏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被移送人  林為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4年1月9日以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為德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為德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2月17日20時許。

(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路000號(嘉音小吃部)。

(三)行為:林為德於103年12月17日20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00號(嘉音小吃部),以右手抓住被害人詹牡帕右手,並以左手抓住被害人之脖子,將被害人壓到地面上撞擊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證人即被害人詹牡帕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和解書、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甲種診斷證明書各1份。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林為德毆打被害人詹牡帕,屬加暴行於人之態樣之一,且上開地點係屬於公共場所,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故仍有以上開規定加以處罰之必要。又被害人詹牡帕雖撤回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參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林為德上開毆打被害人詹牡帕之行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林為德於公共場所加暴行於他人,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兼衡其犯後已與被害人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8 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東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