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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蔡川富朱貴蘭蔡立群
  • 法定代理人
    許明杰

  • 原告
    賴梅英
  • 被告
    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璽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  賴梅英 訴訟代理人 楊錦鳳 附民被告  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杰 附民被告  陳璽中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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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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