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賴梅英
- 訴訟代理人
- 楊錦鳳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杰
附民被告 陳璽中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