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蔡川富、朱貴蘭、蔡立群
- 法定代理人許明杰
- 原告賴梅英
- 被告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璽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 賴梅英 訴訟代理人 楊錦鳳 附民被告 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杰 附民被告 陳璽中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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