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馬培基、陳盈螢、陳偉達
- 當事人洪隆盛、岩東一、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洪隆盛 洪林月子 被 告 岩東一 被 告 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炳融 上列被告岩東一及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 第2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洪隆盛及洪林月子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正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