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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李昆南趙耘寧陳盈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被告
盛長先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盛長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盛長先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收受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嗣於10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均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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