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原易字第174 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原易字第174 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皓源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
本件被告古皓源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原易字第174 號
本件被告古皓源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