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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施伊玶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楊德生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民國106年6月27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惟遲至112年11月1日始向本提出抗告狀,有抗告狀上收文章戳可證,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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