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3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楊德生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民國106年6月27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惟遲至112年11月1日始向本提出抗告狀,有抗告狀上收文章戳可證,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