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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原易字第174 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原易字第174 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皓源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

本件被告古皓源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原易字第174 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