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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唐光義蔡立群林楨森
  • 法定代理人
    陳姿妤

  • 原告
    東台灣飛行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鈺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東台灣飛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妤 訴訟代理人  劉譯翔 被   告  周鈺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東原簡字第8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鈺祥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東台灣飛行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春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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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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