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東台灣飛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妤 訴訟代理人 劉譯翔 被 告 周鈺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東原簡字第8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鈺祥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東台灣飛行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春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