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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唐光義蔡立群林楨森

原告
東台灣飛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妤
訴訟代理人
劉譯翔
被告
周鈺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東原簡字第8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鈺祥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東台灣飛行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春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林楨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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