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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東簡字第244號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柏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東簡字第2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璞草園農創產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聰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78、2703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聰和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璞草園農創產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許聰和係址設臺東縣○○市○○○路000號璞草園農創產業有限公司(下稱璞草園公司)負責人,其知悉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者不得製造生產化粧品,且璞草園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前並未依規定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證,竟基於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而非法製造化粧品之犯意,自105年4月某日起至同年12月1日止,在上揭處所,指揮不知情之員工,操作璞草園公司所購置之攪拌機、填充機、真空乳化器、電子磅秤等製造設備,以自外購得之精油、精露、植物萃取物等原料,接受不知情之家樂福等廠商下單代工或網路客戶訂購,擅自製造「平衡調節洗髮露」、「淨化調節洗髮露」、「草清爽沐浴乳」、「璞草園草本髮類保養組」、「果滋潤沐浴乳」等屬於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規範之化粧品,再販售予不特定之網路買家或委託代工之商家,總計於上開時間銷售商品總計新臺幣(下同)599萬1,565元,並因此獲取5%利潤之不法所得計29萬9,578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嗣於106年1月10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前往上揭處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銷貨文件、製造配方,如附表二所示於上開時間非法製造之化粧品及其製造設備,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許聰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供述。

(二)證人即被告璞草園公司員工羅雅稜、黃啟淵於警詢時證述,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三)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搜索及扣押物委託保管切結書、扣押物品清單、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東縣政府105年11月25日府財商字第1050235970號函暨所附工廠登記抄本、經濟部工業局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被告璞草園公司臉書資料13紙,及被告璞草園公司外觀照片9張、扣押物品照片52張。

(四)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璞草園公司、許聰和(下稱被告2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2人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及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30至35所示之物均不沒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柏仁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
或第 23 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
銷燬之。
違反第 23 條之 2 第 1 項或第 2 項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 23 條第 1 項、第 23 條之 2 第 1 項或第 2 項禁止規
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
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 1 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
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註:本條第 2 項、第 3 項有關違反第 23 之 2 條規定部分
,自108.11.09施行。】
附表一:扣案在卷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備註        │
│    │                      │      │    │(封條編號)│
├──┼───────────┼───┼──┼──────┤
│01  │訂貨憑單暨銷貨憑單    │箱    │1   │壹-01       │
├──┼───────────┼───┼──┼──────┤
│02  │明細分類帳(銷貨)    │本    │1   │壹-02       │
├──┼───────────┼───┼──┼──────┤
│03  │明細分類帳(進貨)    │本    │1   │壹-03       │
├──┼───────────┼───┼──┼──────┤
│04  │明細分類帳(應收)    │本    │1   │壹-04       │
├──┼───────────┼───┼──┼──────┤
│05  │銷貨資料              │本    │1   │壹-05       │
├──┼───────────┼───┼──┼──────┤
│06  │雜記                  │本    │2   │壹-06-01、02│
├──┼───────────┼───┼──┼──────┤
│07  │乳化機啟動檢查表      │張    │4   │壹-07       │
├──┼───────────┼───┼──┼──────┤
│08  │配方(四)            │本    │1   │壹-08       │
├──┼───────────┼───┼──┼──────┤
│09  │配方(三)            │本    │1   │壹-09       │
├──┼───────────┼───┼──┼──────┤
│10  │配方(二)            │本    │1   │壹-10       │
├──┼───────────┼───┼──┼──────┤
│11  │配方(一)            │本    │1   │壹-11       │
├──┼───────────┼───┼──┼──────┤
│12  │資料光碟(黃啟淵電腦)│片    │1   │壹-12       │
└──┴───────────┴───┴──┴──────┘
附表二:扣案委由被告許聰和保管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備註        │
│    │                      │      │    │(封條編號)│
├──┼───────────┼───┼──┼──────┤
│01  │N1活化頭皮精露60ml(每│箱    │15  │2-1         │
│    │箱24瓶)              │      │    │            │
├──┼───────────┼───┼──┼──────┤
│02  │N2舒敏頭皮精露(每箱24│箱    │15  │2-2         │
│    │瓶)                  │      │    │            │
├──┼───────────┼───┼──┼──────┤
│03  │淨化調節洗髮露500ml( │箱    │13  │2-3         │
│    │每箱15瓶)            │      │    │            │
├──┼───────────┼───┼──┼──────┤
│04  │活化調節洗髮露500ml   │瓶    │169 │2-4         │
├──┼───────────┼───┼──┼──────┤
│05  │平衡調節洗髮露500ml   │瓶    │149 │2-5         │
├──┼───────────┼───┼──┼──────┤
│06  │草清爽沐浴液150ml     │瓶    │120 │2-6         │
├──┼───────────┼───┼──┼──────┤
│07  │璞草園草本髮類保養組  │組    │150 │2-7         │
│    │150ml                 │      │    │            │
├──┼───────────┼───┼──┼──────┤
│08  │草清爽身體潤膚乳500ml │瓶    │96  │2-8         │
├──┼───────────┼───┼──┼──────┤
│09  │果滋潤身體潤膚乳500ml │瓶    │84  │2-9         │
├──┼───────────┼───┼──┼──────┤
│10  │花舒緩身體潤膚乳500ml │瓶    │67  │2-10        │
├──┼───────────┼───┼──┼──────┤
│11  │果滋潤沐浴液500ml     │瓶    │69  │2-11        │
├──┼───────────┼───┼──┼──────┤
│12  │草清爽沐浴液500ml     │瓶    │131 │2-12        │
├──┼───────────┼───┼──┼──────┤
│13  │花舒緩沐浴液500ml     │瓶    │119 │2-13        │
├──┼───────────┼───┼──┼──────┤
│14  │賦活修復液120ml       │瓶    │252 │2-14        │
├──┼───────────┼───┼──┼──────┤
│15  │平衡調節洗髮露150ml   │瓶    │96  │2-15        │
├──┼───────────┼───┼──┼──────┤
│16  │淨化調節洗髮露150ml   │瓶    │168 │2-16        │
├──┼───────────┼───┼──┼──────┤
│17  │亮爽水潤乳液100ml     │瓶    │61  │2-17        │
├──┼───────────┼───┼──┼──────┤
│18  │潤澤水潤乳液100ml     │瓶    │15  │2-18        │
├──┼───────────┼───┼──┼──────┤
│19  │緊緻水潤乳液100ml     │瓶    │59  │2-19        │
├──┼───────────┼───┼──┼──────┤
│20  │緊緻調理精露200ml     │瓶    │41  │2-20        │
├──┼───────────┼───┼──┼──────┤
│21  │冷橘潤護乳500ml       │瓶    │48  │2-21        │
├──┼───────────┼───┼──┼──────┤
│22  │亮爽平衡菁露200ml     │瓶    │45  │2-22        │
├──┼───────────┼───┼──┼──────┤
│23  │花舒緩沐浴液150ml     │瓶    │88  │2-23        │
├──┼───────────┼───┼──┼──────┤
│24  │果滋潤沐浴液150ml     │瓶    │95  │2-24        │
├──┼───────────┼───┼──┼──────┤
│25  │果滋潤身體潤膚乳150ml │瓶    │160 │2-25        │
├──┼───────────┼───┼──┼──────┤
│26  │草清爽身體潤膚乳150ml │瓶    │70  │2-26        │
├──┼───────────┼───┼──┼──────┤
│27  │花舒緩身體潤膚乳150ml │瓶    │62  │2-27        │
├──┼───────────┼───┼──┼──────┤
│28  │淨化調節洗髮露250ml   │瓶    │48  │2-28        │
├──┼───────────┼───┼──┼──────┤
│29  │平衡調節洗髮露250ml   │瓶    │32  │2-29        │
├──┼───────────┼───┼──┼──────┤
│30  │真空乳化器            │臺    │1   │2-30        │
├──┼───────────┼───┼──┼──────┤
│31  │電子磅秤(75kg)      │臺    │1   │2-31        │
├──┼───────────┼───┼──┼──────┤
│32  │電子磅秤(300kg)     │臺    │1   │2-32        │
├──┼───────────┼───┼──┼──────┤
│33  │填充機                │臺    │1   │2-33        │
├──┼───────────┼───┼──┼──────┤
│34  │攪拌機(一)          │臺    │1   │2-34        │
├──┼───────────┼───┼──┼──────┤
│35  │攪拌機(二)          │臺    │1   │2-35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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