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6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韋澤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韋澤於民國108年4月1日對本院108年3月8日所為107年度原易字第6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理由書,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