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鳳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給付方式欄所載「帳號:000000000 號、戶名:張育瑞」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張育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號解釋闡明在案。又裁判之更正,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編號1 給付方式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該部分之明顯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