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臺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饒慶鈴
- 訴訟代理人
- 許仁豪律師
- 被告
- 韋龍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韋勳
- 被告
- 鈺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永國
- 被告
- 林國雄
陳金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