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
- 原告
- 陳昱群
- 送達代收人
- 余采蓉
- 被告
- 林書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0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0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