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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吳宗航蔡政晏朱貴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告
臺東縣政府
代表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告
韋龍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韋勳
被告
鈺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永國
被告
林國雄

      陳金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朱貴蘭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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