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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宗航蔡立群朱貴蘭

原告
徐品蓁
被告
賴憲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東簡字第250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朱貴蘭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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