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9號
- 原告
- 徐品蓁
- 被告
- 賴憲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東簡字第250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