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馬培基、黃柏仁、陳昱維
- 法定代理人鄭越才
- 原告李幸恩、詹姆士貝爾賽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詹呈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李幸恩 原 告 詹姆士貝爾賽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被 告 詹呈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1 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5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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