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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馬培基黃柏仁陳昱維
  •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 原告
    李幸恩詹姆士貝爾賽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詹呈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李幸恩 原   告 詹姆士貝爾賽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被   告 詹呈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1 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5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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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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