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朱香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香梅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285號、108年度偵字第1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香梅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附表一各編號「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民國壹百壹拾壹年拾貳月參拾壹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朱香梅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2月8日止,係擔任臺東縣海端鄉鄉民代表會第20屆(下稱海端鄉代表會)主席,對外代表海端鄉代表會,對內綜理海端鄉代表會議決該鄉規約、預算、臨時稅課、財產之處分、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提案事項、決算報告、鄉民代表提案事項、接受人民請願、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等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機關,而具有法定職權之公務員。其明知其所主管及監督之「政權行使支出-議事業務-業務費」項下為民服務費之支應,需以婚喪喜慶、新居落成之紅、白帖實際支出,核實報銷,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利用向海端鄉代表會會計人員辦理核銷之機會,明知渠僅支出附表一「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仍自行填載或指示不知情之海端鄉代表會司機田秀娥、余振傑依其指示代為填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支出證明單共39只,復再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持上開支出證明單單據39只,於附表一各編號「申請時間及憑證編號」欄所示之日期,向不知情之海端鄉代表會會計人員李豪傑辦理核銷,李豪傑因而陷於錯誤,誤認朱香梅有實際墊付支出證明單所載之紅、白帖支出而核發款項,以此方式行使偽造之公文書,並詐得新臺幣(下同)13萬8,600元,致生損害於海端鄉代表會會計審核之正確性。 二、朱香梅明知業務費之報支,需以有實際之公務支出為必要,並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等,且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其明知未因公招待外賓於富德小吃部消費之飲宴,不得以富德小吃部之收據核銷,然為供作其餘無法報支之公務雜支即於「老賴雜貨店」(即信成商號)之酒水款項使用,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自104年1月5日至12月30日,趁前往富德小 吃部消費時,向不知情之富德小吃部負責人王富美取得蓋有店章、負責人印文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下稱空白收據),再自行填載「數量」、「單價」等不實之內容後,充當其因公務支出之原始憑證,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支用核銷單公文書上,用以表示向富德小吃部消費附表二「核銷金額」欄所示之消費金額,再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持之交由不知情之海端鄉代表會會計人員李豪傑、秘書余夢蝶審核後,核撥經費總計3萬3,500元,足生損害於「富德小吃部」及海端鄉代表會會計審核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暨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朱香梅、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另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前揭事實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他501號卷第151至157頁、偵3285號卷第519至523頁、偵1454卷第21至25頁、本院卷第109至113頁、第151至161頁、第417至463頁),核與證人王富美、余振傑、田 秀娥、江榮忠、宋雅雯、蔡永玉、邱國強、許桂美、胡寶貴、高征義、胡德慶、尤鎮峯、余志評、曾金生、陳榮煌、張榮發、高胡冬梅、林程富、余清妹、王力行、胡俊卿、陳玉枝、古秋昌、黃雅琪、陳夢婷、達亥、邱天財、邱興富、邱樹榮、全慈、邱明忠、余玉梅、余夢蝶、黃山文、施新嬉、尤梅娟、賴拓成、李豪傑、王天祿、賴文德、張順成、王竑勝、許偉宗、胡秀義分別於調查站調查、廉政署訊問及偵查中之證述(廉一卷第33至37頁、第92至95頁反、第102至114頁、第117至118頁反、第125至128頁、第131至141頁反、第143至144頁、第146至147頁、第150至151頁、第170至171頁、第174至175頁、第179至180頁、第211至212頁、第240至242頁,他501號卷第9至11頁、第15至17頁、第27至29頁、第63至65頁、第79至84頁、第97至103頁,偵3285號卷第37至43頁、第45至48頁、第83至84頁、第89至95頁、第97至99頁 、第113至115頁、第117至119頁、第121至124頁、第129至133頁、第137至141頁、第145至147頁、第151至153頁、第157至159頁、第163至166頁、第169至171頁、第175至177頁、第181至184頁、第189至191頁、第193至195頁、第199至201頁、第205至207頁、第213至219頁、第227至229頁、第233 至235頁、第239至241頁、第243至246頁、第251至257頁、 第273至275頁、第279至282頁)相符,且有如附表三所示之 證據資料在卷可佐,並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 財物罪,祇須其詐取財物之事項,係其職務上所可利用之機會為已足。而所謂利用職務上機會,係指利用職務上所有之一切事機之意,不論係其職務本身所固有,抑由職務衍生之事機,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參照)。 (二)核被告如事實欄一即附表一所載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被告各 次於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事項後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均係基於單一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以詐領款項的目的,乃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罪處斷。至於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三①②;編號五 ①②③④;編號六①②;編號七①②;編號八①②③;編號十①②;編號 十一①②;編號十二①②;編號十三①②③④⑤⑥;編號十四①②③④⑤⑥⑦ ;編號十五①②③所示「申請日期及憑證編號」欄所載之詐領 紅、白帖支出費用之行為,分別係於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較為合理。被告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申請日期及憑證編號」欄所示各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並不具備時間、空間之密接性,被告附表一各編號「申請日期及憑證編號」欄所示15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核被告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二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各次於公文 書上登載不實事項後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於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四①②所載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係於密接之 時間、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較為合理。又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憑證編號」欄所示各次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間,並不具備時間、空間之密接性,被告上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業分別於107年9月4日、108年8月22日及110年1月5日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2紙、本院 贓證物款收據1紙在卷足憑(他字501號卷第160頁,偵字1454號卷第40頁,本院卷第369頁),爰就附表一編號二、三、五至八、十至十五所載就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部分,均依前開條例第8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 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就事實欄一即 附表一所載各次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部分,就「申請日期及憑證編號」欄所示各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得紅白帖支出金額均低於5萬 元,情節堪認輕微,爰均依前開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並就其中附表一編號二、三、五至八、十至十五之部分,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六)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為該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易言之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72年台上字第641號判例意旨參 照)。法官適用法律,首應從法條之字面意義為解釋(文義解釋),如解釋結果,有多種涵義之可能性時,則應依法條在立法總體系中之地位和意義(體系解釋)、立法者真意(歷史解釋)、法條規範之目的及倫理價值(目的性解釋),抑或合乎憲法規定或其所宣告基本價值(合憲性解釋)等解釋方法,在法條文義所及之範圍內,闡明法律之真義,以期正確妥當之適用。而想像競合犯,在犯罪評價上為數罪,僅在科刑上從一重處斷,就此以觀,該未為偵查機關發覺之部分犯罪事實,自屬前開條文所稱「未發覺之罪」文義射程之範圍;再者,如行為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供出,偵查機關即因行為人之供述,得悉整個犯罪之全貌,進而依法偵辦,自有助益偵查;且其主動申告尚未被發覺部分之罪,擴大犯罪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依社會通念,多有悔改認過之心。是依文義、體系、歷史及目的性等解釋方法,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行為人就未發覺之重罪部分之犯罪事實,主動供出,接受裁判,於從該重罪處斷時,應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始合乎該法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並符事理之平及國民之法律感情。況法律之所以將想像競合犯規定為科刑上一罪,乃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或重複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自無因科刑上從一重處斷之結果,而剝奪行為人享有自首減刑寬典之理。從而,若輕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先被發覺,重罪部分之犯罪事實自首於後,法院從一重罪處斷時,自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反之,重罪之犯罪事實發覺於前,輕罪部分自首於後,從一重罪處斷時,因重罪部分非屬自首,固不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但因行為人主動供述輕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倘認其確有悔改認過之心,自得資為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之依據。至於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吸收犯、常業犯或集合犯等,既非裁判上一罪,倘部分犯罪事實已先被發覺,即難認其主動供出其他部分事實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自不待言。經查,在法務部廉政署南區調查組廉政官尚未發覺被告有附表一編號一、四、九所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前,卷內缺乏 證據顯示廉政官已有具體情資足認其有該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徵象前, 被告主動坦承有為該等犯行,此有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07年6月11日詢問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109年12月9日東肅字第10971521300號函及法務部廉政署109年12月3日廉南談109廉查南61字第1091703934號函各1份在卷 可佐。故被告於廉政官詢問時供認本件犯行且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且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業如前述,符合該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之減刑要件,爰就附表一編號一、四、九之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併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一編號一、四九先依較少之數 減輕之,再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至於附表一編號十一之部分,因有部分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十一①已先被發掘,又附表一編號十一①②是屬實質上之接續關係,揆諸前揭說 明,即難認被告主動供出其他部分事實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本質上不能同時併用,蓋因合於自首要件者,當 然包括自白之情形在內,於依自首之規定予以遞減(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8474號判決、82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其中附表一編號一、四、九之部分,無法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一併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時任海端鄉代表會主席,負責代表會相關職務之執行,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其職責,竟虛偽不實核銷紅白帖之支出以詐領現金以及開立不實單據用以核銷金費,有悖公務員清廉官箴,損害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之形象,所為誠屬不該,然被告於偵審中始終能坦承犯行,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繳回所有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長短、犯罪所得、所生危害暨被告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中尚有公公須其扶養、目前尚無職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八)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是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各次犯罪所得,並參酌其犯罪次數,暨被告各次所犯之罪名、侵害之法益;復就被告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及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九)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13至414頁),被告因一時失慮致 犯本案之罪,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罪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及命被告應依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以啟自新。又被告倘於本案緩刑期間內違反上開緩刑條件,情節重大,足認原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法院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附此敘明。 (十)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各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 規定,宣告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褫奪公權,並就所宣告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間執行之。另依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一)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觀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即明,而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復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且規範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 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是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而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而貪污治罪條例於前開刑法修正後,並無其他新增之特別沒收規定,是本案雖有部分犯行係於105年7月1日前所為之,惟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適 用前述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沒收。 (二)至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 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 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或被告於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如有不法所得者,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利偵查、審判,俾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被告犯上述貪污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再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執行。否則在判決確定後,將因確定判決未就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缺乏依據,徒生處理上無謂之爭議,亦不符澈底剝奪貪污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分別詐得如附表一各編號「詐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均已全數自動繳回等情,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犯罪所得仍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次罪刑項下即附表一各編號「沒收」欄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第2條、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2 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16條、第213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4款、第5項、第37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萃華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琇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申請日期及憑證編號項目支出證明單日期報支金額實際支出金額詐領金額宣告罪刑沒收一104年4月23日支52★江榮忠新居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4年2月5日$3,000$0$3,0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二104年11月10日支25★宋雅雯婚禮禮金支出104年10月24日$6,000$0$6,0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三①104年11月30日支72★胡忠雄婚禮禮金支出104年11月14日$6,000$0$6,0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②104年11月30日支72★蔡鑫崙婚禮禮金支出104年11月7日$6,000$2,000$4,000四105年12月29日支70★邱曉雲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5年12月10日$3,800$0$3,8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五①105年4月8日支22★王來水奠儀禮金支出105年3月15日$3,000$1,100$1,9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元沒收。 ②105年4月8日支22★胡思芸婚禮禮金支出105年2月27日$2,800$0$2,800③105年4月8日支23★高征義新居落成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5年2月27日$6,000$2,000$4,000④105年4月8日支23★胡治國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5年3月12日$6,000$2,000$4,000六①105年8月31日支56★李玟亭奠儀支出及禮金簿105年7月29日$5,000$1,100$3,9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沒收。 ②105年8月31日支56★賴啟源婚禮禮金支出105年7月30日$6,000$0$6,000七①105年12月29日支72★高孝儀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5年11月26日$3,800$2,000$1,8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 ②105年12月29日支72★余志評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5年11月26日$3,800$3,200$600八①106年4月21日支35★曾敬淑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6年3月26日$6,000$2,600$3,4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②106年4月21日支35★余君漢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6年4月1日$6,000$2,200$3,800③106年4月21日支35★高玉婷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6年3月18日$3,800$2,000$1,800九106年2月24日支38★陳榮煌婚禮禮金支出106年1月21日$3,200$0$3,2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 十①106年5月18日支33★林程富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6年5月7日$6,000$1,600$4,4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 ②106年5月18日支33★王哲倫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6年4月23日$3,800$1,200$2,600十一①106年6月29日支56★王玉色婚禮禮金支出106年6月3日$2,100$1,500$6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 ②106年6月29日支58★胡智彥婚禮禮金支出106年5月29日$2,800$1,200$1,600十二①106年9月22日支35★陳益村奠儀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6年9月19日$5,000$1,500$3,5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 ②106年9月22日支35★徐花妹奠儀禮金支出106年9月1日$3,100$1,100$2,000十三①106年11月16日支53★古金平婚禮禮金支出106年10月7日$6,000$1,200$4,8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沒收。 ②106年11月16日支53★潘志芳、張祖寧婚禮禮金支出106年11月12日$6,000$0$6,000③106年11月16日支55★古秀美奠儀禮金支出106年11月4日$5,000$1,100$3,900④106年11月16日支55★黃忠信奠儀禮金支出、禮金簿及花圈與花籃收據106年11月6日$5,000$1,100$3,900⑤106年11月16日支56★胡樹蘭奠儀禮金支出106年10月13日$5,000$1,100$3,900⑥106年11月16日支56★古美惠奠儀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6年11月9日$5,000$1,100$3,900十四①106年12月28日支76★邱興富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6年12月2日$6,000$2,200$3,8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沒收。 ②106年12月28日支76★邱蘭芬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影本106年12月23日$6,000$3,200$2,800③106年12月28日支76★全慈豪婚禮禮金支出106年11月25日$6,000$0$6,000④106年12月28日支77★古美惠奠儀禮金支出及禮金簿106年11月9日$5,000$0$5,000⑤106年12月28日支77★金阿蘭、邱德寶奠儀禮金支出及奠儀簿106年11月13日$4,700$0$4,700⑥106年12月28日支77★余阿美奠儀禮金支出及奠儀簿106年11月16日$5,000$1,100$3,900⑦106年12月28日支78★余宗慧婚禮禮金支出及禮金簿影本106年12月17日$6,000$3,000$3,000十五①107年1月29日支23★梁木清奠儀禮金支出、禮金簿影本及花圈與輓聯訂貨單暨收據107年1月8日$3,100$1,800$1,300朱香梅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參佰元沒收。 ②107年1月29日支23★施金正奠儀禮金支出107年1月2日$5,000$0$5,000③107年1月29日支23★李鎮海奠儀禮金支出及奠儀簿107年1月20日$3,100$1,100$2,000報支總金額$184,900 實際支出總金額$46,300 詐領總金額$138,600 附表二: 編號 憑證編號 支票號碼 偽造之單據內容 核銷金額 宣告罪刑 日期 品名 數量 單價 總價 一 ★104年1月29日支47 85361 104年1月5日 便餐飲料 1 $4,000 $4,000 $4,000 朱香梅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 ★104年7月2日支19 90973 104年5月25日 便餐飲料 1 $5,000 $5,000 $13,000 朱香梅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4年6月24日 2 $4,000 $8,000 三 ★104年7月22日支45 90999 104年7月15日 便餐飲料 1 $5,000 $5,000 $5,000 朱香梅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四 ① ★104年12月31日支71 93373 104年12月23日 便餐飲料 1 $5,500 $5,500 $11,500 朱香梅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② ★104年12月31日支70 93372 104年12月30日 1 $6,000 $6,000 不實核銷總金額 $33,500 附表三: ★法務部廉政署107年度廉查南字第61號廉1卷 編號 證 據 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主席交辦單(第8-14頁) 2 台東縣關山鎮農會活期性存款收入傳票 (第15頁) 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 (第16頁) 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喜帖(第17頁正反) 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第18-21頁) 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主席交辦單(第25-30頁背面) 7 信成商號街景圖照片1張(第38頁) 8 富德小吃部大小章印文、海端鄉公庫支票存款-議事活動會(第39-44頁) 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主席交辦單(第45-91頁) 1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主席交辦單(第96-101頁背面) 1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主席交辦單(第119-124頁背面) 12 行政院函釋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第129-130頁) 1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主席交辦單(第145頁正反) 1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主席交辦單(第148-149頁) 15 江榮忠指認相片2張(第152頁) 1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邀請函、禮簿(第153-169頁背面) 1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第172頁) 18 陳榮煌、邱興富、邱天財指認相片2張 (第173、176頁) 1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 (第177頁) 20 禮簿(第178頁) 2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第181頁) 22 邱國強指認相片2張(第182頁) 23 禮簿(第183-210頁) 24 邱樹榮指認相片2張(第213頁) 2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第214頁) 26 禮簿(第215-239頁) 27 禮簿及計算資料(第243-269頁) ★法務部廉政署107年度廉查南字第61號廉2卷 編號 證 據 1 1.禮簿(第1-23、26-27頁) 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主席交辦單(第28-34頁背面) 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主席交辦單(第36-83頁背面) 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紅帖(第85-86頁) 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 (第87頁) 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主席交辦單及喜帖(第88-91頁背面) ★107年度他字第501號偵卷 編號 證 據 1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107年7月5 日東肅字第10771513130號函(第3頁) 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前主席朱香梅涉 嫌貪瀆案調查報告(第5-7頁) 3 余宗慧提供之禮簿(第13-14頁) 4 王竑勝提供之奠儀簿(第19-23頁) 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支出證明單(古月琴、王天開)(第25頁) 6 黃山文提供之奠儀簿(第31頁) 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支出證明單(余夢蝶、余宗慧) (第33-34頁) 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支出證明單(古月琴、王天開) (第35頁) 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支出證明單(黃春妹、梁木清) (第36頁) 10 美香花站訂貨單、統一發票收據 (第37頁) 11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9-41頁) 12 行政院函頒訂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第43頁) 1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支出證明單(余利亞、古秀美)(第67頁) 1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黃長妹、黃忠信)(第69頁) 1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古川泉)(第71頁) 1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全忠和、慈豪、竫婷)(第73頁) 1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支出證明單(邱樹榮、蘭芬、文軒) (第75頁) 1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黃春妹、梁木清) (第77頁) 1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支出證明單(高胡冬梅、胡玉婷) (第85頁) 2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支出證明單(胡善喜、王玉色) (第86頁) 2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曾金生、曾敬淑)(第87頁) 2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張榮發、張君漢)(第88頁) 2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支出證明單(余清妹、王哲倫)(第89頁) 2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林約瑟、林程富)(第90頁) 2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支出證明單(胡秀義、余雪霞)(第91頁) 26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319號扣押物品清單暨贓證物款收據(第159頁) ★107年度他字第732號偵卷 編號 證 據 1 法務部廉政署107年9月25日廉南談107廉 立320字字第1071702397號函(第3頁) 2 偵查報告(第5-9頁) 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2)及統一發票收據(104/7/15) (第25頁) 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7/15)(第26頁) 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31)及統一發票收據 (104/12/30)(第27頁) 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7/12/30)(第28頁) 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31)及統一發票收據 (104/12/23)(第29頁) 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2/23)(第30頁) 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及統一發票收據(104/6/24) (第31頁) 1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5/25)(第33頁) 1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6/24)(第34頁) 1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9)及統一發票收據(104/1/5) (第35頁) 1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5)(第36頁) 1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12/28)及統一發票收據 (106/12/23)(第37頁) 15 台東縣關山鎮農會活期性存款 (106/12/28)(第38頁) 1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邱天 財、邱興富)(第39頁) 1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12/28)及統一發票收據 (106/12/17)(第40頁) 18 余夢蝶提供之禮金簿(第41頁) 1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6/29)及統一發票收據(104/5/29) (第42頁) 2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2/24)及支出證明單(陳榮煌、陳品 均)(第43頁) 2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12/29)及支出證明單(邱國強)(第 44頁) 2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3)及支出證明單(江耀輝、江榮 忠)(第45頁) 23 江耀輝所提供之禮金簿(第46頁) 24 老賴google街景圖(第53頁) 25 富德小吃部大小章印文(第55頁) 26 海端鄉公庫支票存根(受款人:富德小吃 部)(第57-62頁) 2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7)及統一發票收據(104/1/21) (第63頁) 2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9)及統一發票收據(104/1/25) (第64頁) 2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第65頁) 3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4/8)及統一發票收據(104/2/26) (第66頁) 3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2/26)(第67頁) 3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3/9)(第68頁) 3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5/12)及統一發票收據(104/4/16) (第69頁) 3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4/16)(第70頁) 3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6/3)及統一發票收據(104/5/19) (第71頁) 3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5/1)(第72頁) 3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9)及統一發票收據(104/7/15) (第73頁) 3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8/21)及統一發票收據(104/7/31) (第74頁) 3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8/21)及統一發票收據(104/6/29) (第75頁) 4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7/31)(第76頁) 4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0/7)及統一發票收據(104/8/25) (第77頁) 4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6/29)(第78頁) 4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0/7)及統一發票收據(104/9/22) (第79頁) 4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8/25)(第80頁) 4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0/8)(第81頁) 4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0/28)及統一發票收據(104/9/30) (第83頁) 4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0/7)(第84頁) 4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1/10)及統一發票收據 (104/10/27)(第85頁) 4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9/30)(第86頁) 5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1/28)及統一發票收據(104/11/2) (第87頁) 5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0/28)(第88頁) 5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1/30)及統一發票收據(105/1/9) (第89頁) 5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4/8)及統一發票收據(105/3/25) (第91頁) 5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第92頁) 55 105年3月25日簽(第93頁) 5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4/27)及統一發票收據(105/4/13) (第94頁) 5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第95頁) 5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5/24)及統一發票收據(105/4/28) (第96頁) 5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4/28)(第97頁) 6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5/30)及統一發票收據(105/5/18) (第98頁) 6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7/14)及統一發票收據(105/7/13) (第100頁) 6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7/13)(第101頁) 6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7/14)及統一發票收據(105/6/30) (第102頁) 6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6/30)(第103頁) 6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7/19)及統一發票收據(105/7/14) (第104頁) 6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7/14)(第105頁) 6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7/19)及統一發票收據(105/7/15) (第106頁) 6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7/15)(第107頁) 6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10/4)及統一發票收據(105/8/26) (第108頁) 7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8/26)(第109頁) 7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105/10/28)及統一發票收據(105/10/29)(第110頁) 7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10/29)(第111頁) 7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11/16)及統一發票收據(105/11/3) (第112頁) 7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11/3)(第113頁) 7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12/5)及統一發票收據(105/11/1) (第114頁) 7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12/8)及統一發票收據(105/11/22) (第116頁) 7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11/22)(第117頁) 7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12/29)及統一發票收據 (105/12/28)(第118頁) 7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12/28)(第119頁) 8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12/29)及統一發票收據 (105/12/14)(第120頁) 8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5/12/14)(第121頁) 8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3/2)及統一發票收據(106/2/13) (第122頁) 8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6/2/13)(第123頁) 8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8/1)及統一發票收據(106/7/5) (第124頁) 8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6/7/5)(第125頁) 8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8/1)及統一發票收據(106/6/27) (第126頁) 8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6/6/24)(第127頁) 8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9/11)及統一發票收據(106/8/17) (第128頁) 8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6/8/17)(第129頁) 9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9/11)及統一發票收據(106/8/23) (第130頁) 9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6/8/23)(第131頁) 9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11/3)及統一發票收據(106/6/24) (第132頁) 9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6/10/24)(第133頁) 9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11/3)及統一發票收據(106/9/25) (第134頁) 9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6/9/25)(第135頁) 9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12/6)及統一發票收據(106/11/17) (第136頁) 9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6/11/17)(第137頁) 9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7/1/16)及統一發票收據(107/1/8) (第138頁) 9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2)及統一發票收據(104/7/15) (第139頁) 10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7/15)(第141頁) 10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31)及統一發票收據 (104/12/30)(第143頁) 10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2/23)(第145頁) 10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及統一發票收據(104/6/24) (第147頁) 10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6/24)(第149頁) 10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9)及統一發票收據(104/1/5) (第151頁) 10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5)(第153頁) 107 江榮忠指認相片2張(第163頁) 10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4/23)及統一發票收據(104/2/5) (第165頁) 109 江榮忠提供之禮金簿(第166-198頁) 11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2/24)及統一發票收據(106/1/21) (第203頁) 111 陳榮煌指認相片2張(第205頁) 11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支出證明單(邱天 財、邱興富)(第213頁) 113 邱興富所提供之禮金簿(第215頁) 114 邱國強指認相片2張(第221頁) 11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5/12/29)及支出證明單(邱國強) (第223頁) 116 邱國強提供之禮簿(第225-280頁) 117 胡俊卿提供之禮簿(第345-394頁) 118 余宗慧提供之禮簿(第395-417頁) 11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12/28)及支出證明單(余夢蝶余宗 慧)(第426頁) 120 余夢蝶提供之紅帖(第427頁) 121 邱樹榮所提供之禮簿(第289-338頁) 12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6/12/28)及支出證明單(邱樹榮、蘭 芬、文軒)(第287頁) ★107年度偵字第3285號偵卷 編號 證 據 1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107.12.3東 肅第00000000000號函(第3頁) 2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刑事案件移 送書(第5-17頁) 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支出證明單(余夢蝶、余宗慧)(第35 頁) 4 余宗慧(余夢蝶)提供之紅帖(第36頁) 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支出證明單(古川泉、古美惠)(第49-51 頁) 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支出證明單( 高胡冬梅、胡玉婷)(第59 頁) 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支出證明單( 胡善喜、王玉色)(第60 頁) 8 臺東縣海端鄉支出證明單(曾金生、曾敬 淑)(第61頁) 9 臺東縣海端鄉支出證明單(張榮發、張君 漢)(第62頁) 1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支出證明單(余清妹、王哲倫)(第63 頁) 11 臺東縣海端鄉支出證明單( 林約瑟、林 程富) (第64頁) 12 臺東縣海端鄉支出證明單(胡秀義、余雪 霞)(第65頁) 1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支出證明單( 余利亞、古秀美)(第71 頁) 14 臺東縣海端鄉支出證明單(黃長妹、黃忠 信)(第73頁) 15 臺東縣海端鄉支出證明單(古川泉、古美 惠)(第75頁) 16 臺東縣海端鄉支出證明單(全忠和、慈 豪、竫婷)(第77頁) 1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支出證明單( 邱樹榮、蘭芬、文軒)(第 79頁) 18 臺東縣海端鄉支出證明單( 黃春妹、梁 木清) (第81頁) 1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支出證明單( 施新嬉、施金正) (第87 頁) 2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支出證明單( 李啟智、李鎮海)(第88 頁) 21 王竑勝提供之奠儀簿(第105-109頁) 2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及 支出證明單( 古月琴、王天開)(第111 頁) 23 高征義提供之禮金簿(第125-127頁) 24 胡德慶提供之禮金簿(第135頁) 25 尤鎮峰提供之奠儀簿(第143頁) 26 余志評提供之禮金簿(第149頁) 27 曾金生提供之禮金簿(第155頁) 28 張榮發提供之禮金簿(第161頁) 29 高胡冬梅提供之禮金簿(第167頁) 30 林程富提供之禮金簿(第173頁) 31 余清妹提供之禮金簿(第179頁) 32 胡秀義提供之奠儀簿(第187頁) 33 陳玉枝提供之奠儀簿(第197頁) 34 古秋昌提供之禮金簿(第203頁) 35 黃雅琪提供之奠儀簿(第209頁) 36 黃雅琪提供之會心花坊收據(第211頁) 37 古川泉提供之奠儀簿(第221-225頁) 38 達亥提供之禮金簿(第231頁) 39 邱樹榮提供之禮金簿(第237頁) 40 邱明忠提供之禮金簿(第247-249頁) 41 余玉梅提供之奠儀簿(第259頁) 42 余宗慧提供之禮金簿(第265-266頁) 43 黃山文提供之奠儀簿(第271頁) 44 施新嬉提供之禮金簿翻拍相片(第277 頁) 45 尤梅娟提供之奠儀簿(第283頁) 46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第285-287頁) 47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89-292頁) 48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第293 頁) 49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107.8.3關鎮農信字第 1070000551號函暨顧客基本資料、關山 鎮農會交易明細表(第295-337頁) 50 支出證明之明細表(第339頁) 51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偵辦「臺東 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朱香梅涉嫌詐取 財物」案案情研析表(第341-342頁) 5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9)、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1/5)(第399頁) 5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5) (第400頁) 5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6/24)(第401頁) 5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6/24)(第403頁) 5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5/25)(第404頁) 5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7/15)(第405頁) 5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7/15)(第406頁) 5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31)、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12/30)(第407頁) 6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2/30)(第408頁) 6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31)、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12/23)(第409頁) 6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2/23) (第410頁) 63 地方立法機關特別費之支用規定(第 425-427 頁) 6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7/15)(第433頁) 6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7/15)(第434頁) 6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31)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12/30)(第435頁) 6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2/30) (第436頁) 6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31)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12/23)(第437頁) 6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2/23)(第438頁) 7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6/24)(第439頁) 7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5/25)(第441 頁) 7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6/24)(第442 頁) 7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9)、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1/5)(第443頁) 7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5/25)(第444 頁) 75 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 用編列基準(第449-461頁) 76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第463-471頁) 7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6/24)(第505頁) 7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5/25)(第507頁) 7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6/24)(第508 頁) 80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7/2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7/15)(第509頁) 8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7/15)(第510 頁) 82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31)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12/30)(第511頁) 83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2/30)(第512頁) 84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31)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12/23)(第513頁) 8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2/23) (第514頁) 8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1/29)、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1/5)(第515頁) 8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主席交辦單 (104/1/5) (第516 頁) 88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第527 頁) 89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 第3285號不起訴處分書(第529-532頁) ★107年度偵字第1454號偵卷 編號 證 據 1 朱香梅之詐領之憑證清單(第35頁) 2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被告/第三人自動繳 交犯罪所得通知書(第37頁) 3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 364號扣押物品清單暨贓證物款收據(第 39-40頁) ★本院卷 編號 證 據 1 本院107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319號扣押 物品清單(第35頁) 2 本院108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364號扣押 物品清單(第37頁) 3 監察院109年4月1日院台申貳字第 1091801067號函(第83頁) 4 臺東縣政府政風處109年8月27日府社處 二字第1090001850號函(第117-118頁) 5 臺東縣政府107年1月22日簽(第119頁) 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第20屆代表提案 表(第121頁) 7 地方民意代表會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輔 助費補助條例暨附表(第129-131頁) 8 為民服務費(原郵電文具費)案例解釋 (第133-139頁) 9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109年12月9 日東肅字第10971521300號函(第1657 頁) 10 臺東縣調查站關山據點貪瀆案件線索查 報表(第169頁) 11 朱香梅疑似詐領之憑證一覽表(第171- 173頁) 12 法務部廉政署109年12月3日廉南談107廉 查南61字第1091703934號函(第175-176 頁) 13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案件紀錄(第177 頁) 14 法務部廉政廉立(南)案件立案申請(第 179頁) 15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年7月22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年7月15日)及主席交辦單(第201 -203頁) 16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年12月31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年12月30日)及主席交辦單(第205 -207頁) 17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年12月31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年12月23日)及主席交辦單(第209 -211頁) 1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年7月2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4 年6月24日)及主席交辦單(第213-217頁 ) 19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黏貼憑證用紙 (104年1月29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04年1月5日)及主席交辦單(第219- 221頁) 20 余宗慧提供之禮簿(第225-226頁) 21 臺東縣政府政風處機關政風狀況反映報 告表(第227-228頁) 22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日東檢 松昃108偵1454字第1099016939號暨朱香 梅之刑事聲請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狀 (第229-232頁) 23 支出明細表(第239-250頁) 24 刑事聲請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狀(第257 頁) 25 本院證物款收據(第369頁) 26 本院110年東院保管字第1號贓證物品保 管單(第371頁) 27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總務科贓證物復片 (第373頁) 28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110年1月27日東 海鄉代議字第1100000065號函暨臺東縣 海端鄉民代表會函復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說明事項辦理情形、臺東縣海端鄉總預 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 (第391-409頁) ★密封卷 編號 證 據 1 臺東縣海端鄉民代表會政權行政支出(議事業務/一般行政)業務費及其貼憑證用紙、主席交辦單或禮金簿、紅白帖 附表四: 扣案物名稱 扣押物品贓款新台幣(下同)1萬5,600元 扣押物品贓款11萬8,100元 扣押物品贓款3萬9,800元(暫存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