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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蔡政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許振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許振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必須具保之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方得沒入保證金。其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其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 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2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簡字第80號判決確定,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7年10月4日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執字第1699號送達證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3日桃檢坤甲 107執助3318字0000000000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業於 107年12月18日經緝獲,並於同日執行觀察勒戒,有被告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可佐,足見被告雖因逃匿致傳拘無著而遭通緝,但既經緝獲,並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觀察勒戒,且被告於108年1月22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檢察官亦未再行傳喚被告,依上開判決意旨,即不得謂被告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裁定駁回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政晏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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