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 附民原告
- 吳青穎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 附民被告
- 龔明科
- 信鴻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芳
- 訴訟代理人
- 翁浤銘
- 附民被告
- 陳富勝
- 訴訟代理人
-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 附民被告
- 字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龔明科、陳富勝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