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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吳宗航李昆儒朱貴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雪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朱貴蘭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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