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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立群徐晶純姚亞儒

附民原告
吳青穎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附民被告
龔明科
信鴻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訴訟代理人
翁浤銘
附民被告
陳富勝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字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龔明科、陳富勝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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